跳至內容

官等

維基詞典,自由的多語言詞典

漢語[編輯]

寫法[編輯]

規範字簡化字):(中國大陸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)
傳統字(中國大陸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)
國字標準字體(臺灣)
香港標準字形(香港、澳門)

讀音[編輯]


釋義[編輯]

  1. 官等,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。中華民國政府公務人員之官等分為簡任、薦任、委任。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;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;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。官等之晉升應經訓練或考試及格。[1]

翻譯[編輯]

參考[編輯]

  1. 公務人員任用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