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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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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语[编辑]

写法[编辑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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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音[编辑]


释义[编辑]

  1. 官等,系任命层次及所需基本资格条件范围之区分。中华民国政府公务人员之官等分为简任、荐任、委任。委任为第一至第五职等;荐任为第六至第九职等;简任为第十至第十四职等。官等之晋升应经训练或考试及格。[1]

翻译[编辑]

参考[编辑]

  1. 公务人员任用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