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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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語[编辑]

寫法[编辑]

规范字简化字):(中国大陆、新加坡、马来西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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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标准字形(香港、澳门)

讀音[编辑]


釋義[编辑]

  1. 官等,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。中華民國政府公務人員之官等分為簡任、薦任、委任。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;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;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。官等之晉升應經訓練或考試及格。[1]

翻譯[编辑]

参考[编辑]

  1. 公務人員任用法